照此,效率原则主要包含两个范畴:其一,同样的消耗可否获得更多成果。
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看,通过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基本精神。固然代表法人意志的负责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不能因此代替该等机构作为整体承担宪法和法律责任,这是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上半叶,法制能指伴随着改革开放大潮开启了制度建设之幕,并逐步让位于法治能指、所指和意指。宪法第5条第4款所面临的是对作为组织与机构的宪法和法律责任问题,对于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等特殊主体而言,违宪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结果是由该特殊主体的法人意志所决定的。法治内涵的明确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当代价值。……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在事物的共时性和历时性的关系上,索绪尔解释说有关语言学的静态方面的一切都是共时的,有关进化的一切都是历时的。
法治信仰观是党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重要学说和主张,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如果缺乏对法律的客观标准的识别和认知,法律的客观性就会荡然无存。第三,受可用措施的局限,目前自治和德治手段处于无力状态。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与社会的契合程度较高,法治实施的阻力和困境相对较小。总之,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现代化道路,应当实现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虽然政府通过各种形式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但是面对乡村日益增大的法律服务需求还是存在诸多不足。自治决议可以规定,道德可以感化教育,但缺乏强制执行力,难以对不讲公德、没有责任感的群众起到作用。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发生转变,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农民的观念不断更新,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增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一些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
遵循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规律,广泛动员全社会的纠纷解决力量,形成科学合理、功能齐全、衔接联动的协同治理体系。结合当下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乡村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专业性需求强劲。相关经验十分值得重视。
这些事务只能通过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这也是我国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原因。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自治在法治的保障下施行,在德治的滋养下运转,实现三治融合的基层治理。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村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社会矛盾化解、农民权益维护等方面拥有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符合中国国情和乡村现实的需要,能够回应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要,从而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
因此,应当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因此,执法能力至关重要,它决定了国家法律能够穿透乡村社会的程度。
乡村执法能力就是政府或其部门在乡村社会实施法律的能力。因此需要强调三者结合。
而在中国,由于法治建设时间还不长,且不少法律移植自西方国家或是城市中心主义,不是从乡村社会自然生长出来的,与乡村社会有很多不契合的地方,因此法律在乡村的实施会遇到来自诸多方面的压力和阻力。公共法律服务面对法律事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都对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很高的专业要求。尤其是,基层村(居)委会作为我国基层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体系中处于结点位置,应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解决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目标是推进全民守法,因此应助力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因此,要树立关口前移、就地化解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理念,从诉讼优先向诉讼断后转变。乡村司法体系应依托乡村治理体系,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法官、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农民各种合法权益和诉求。
然而,法律作用的充分发挥,更关键的是涉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这需要建设强大的乡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解决在基层,是乡村司法能力的体现。
不过,如果德治停留于说服教化,不能落实为一定的约束手段,就难免流于形式。在基层治理中,自治是常态机制,是社会事务治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成本最低的治理方式。
因为司法权运行有很高的程序和证据要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社会主体往往需要借助专业律师才能参与其中。公共法律服务需要回应不同社会群体的多元诉求,这些诉求背后大多隐含了基层治理难题,因此需要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
公民法律意识不仅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熟知,而且包含对法治价值的认同。行政管理是基层治理中使用最多的治理方式,但一些乡村事务不宜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如家庭或个人私事。加强乡村司法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 乡村法治现代化要求有完善健全的涉农法律法规。由于大多数法律规范需要通过执法渠道来实施,因此高效的乡村执法是实现乡村法治现代化的关键因素。
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权利意识,而且需要具备义务和责任意识。乡村法治现代化,要求实现涉农法律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2020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提出走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构建高效普惠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才能确保农民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目前,各地踊跃开展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创新。法治通常为基层社会留有自治空间,社会成员以社会团体、自治组织为平台,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政府依法进行指导和管理。
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第一,经济基础运行成本决定了司法手段运用的局限性。乡村司法能力建设,需要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第三,法律服务的供需差异冲突。
第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
现代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为资本主义法治发展再造了理论基础。在新时代,习近平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九个字来概括法律法治的作用,指出:在‘四个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够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中释放实践伟力,之所以能够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人类政治文明进步注入动能,正是因为它以科学的理论思维、深邃的历史眼光和宽广的世界视野,把握了人类法治发展的本质和规律,回答了世界和时代为法治提出的重大课题,让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光芒在辽阔的中国大地上得以绽放。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要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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